医药生物技术丨重磅!国家药监局发布新冠疫苗
疫苗是战胜新冠肺炎疫情的“杀手锏”,人们一直翘首以盼。
8月14日,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发布《新型冠状病毒预防用疫苗研发技术指导原则(试行)》等5个指导原则,为我国新冠疫苗的研发提供了可参考的技术标准。
据世界卫生组织(WHO)统计,截至8月11日,全球共有166项新冠疫苗研发项目正在有序开展中,其中26项已启动临床试验,1项已获得临床批准尚未招募患者,涉及8大技术平台。进入Ⅲ期临床试验阶段的6种疫苗里,有3种来自中国。本次发布的指导原则明确指出,疫苗有效性评价的金标准是其保护效力,新冠疫苗的保护效力应通过Ⅲ期临床保护效力试验进行评价。
那么,我国新冠疫苗研发情况是怎样的?Ⅲ期临床试验的开展有何意义呢?
我国新冠疫苗研究稳步推进
8月13日,国际医学期刊《美国医学会杂志》刊登了中国生物武汉生物制品研究所研制的新冠灭活疫苗Ⅰ/Ⅱ期临床试验结果:Ⅰ期临床试验中接种3次疫苗后14天,低、中、高剂量的疫苗在志愿者中诱导产生的血清中和抗体几何平均滴度分别为316、206和297;Ⅱ期临床试验中0/14和0/21天接种2次中剂量疫苗后14天,疫苗在志愿者中诱导产生的血清中和抗体几何平均滴度分别为121和247。
试验结果表明,该疫苗能在人群中有效诱导产生中和抗体,中和抗体水平也与其他新冠疫苗研究报道的数据水平相当,证实了该疫苗具有良好的免疫原性。论文数据显示,不良反应发生率在疫苗组和安慰剂组间差异无统计学意义,且低于目前发表的其他新冠疫苗临床研究的数据水平,说明该疫苗安全性良好。
同时,我国新冠疫苗的临床试验在稳步推进中。鉴于我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已经得到有效控制,新感染的病例很少,不具备在国内进行新冠疫苗Ⅲ期临床研究的条件,要进行Ⅲ期临床研究则必须到国外进行。目前,中国生物武汉生物制品研究所、北京生物制品研究所研发的新冠灭活疫苗均已完成Ⅰ/Ⅱ期临床试验,Ⅲ期临床试验将在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秘鲁、摩洛哥及阿根廷四国启动;另一医药公司研发的新冠灭活疫苗已在巴西等地开展了Ⅲ期临床试验。
新冠疫苗Ⅲ期临床试验不可或缺
大家知道,疫苗研究一般可分为临床前研究、临床研究和上市后监测等阶段。临床研究又分为Ⅰ、Ⅱ、Ⅲ期,每一期的目的和做法是不一样的。
Ⅰ期临床试验的重点是观察疫苗使用的安全性,主要是将少数易感健康志愿者作为受试者,确定人体对疫苗不同剂量的耐受度,了解疫苗的初步安全性。这个阶段的受试人数规模较小,为数十人或一百人左右,在小范围进行试验。
Ⅱ期临床试验扩大了样本量和目标人群,目的是对疫苗在人群中的初步有效性和安全性结果进行确认,并确定免疫程序和免疫剂量。
真正确定疫苗有效性的是Ⅲ期临床试验。Ⅲ期临床试验需要的样本量更大,对于一般的传染病疫苗,要观察一个流行周期来确定其对易感人群的保护率。Ⅲ期临床试验的受试者规模达几千甚至上万人。只有完成最终的Ⅲ期临床试验,才能得到疫苗被批准上市的科学依据。
具体来说,进行新冠疫苗Ⅲ期临床试验有以下几个作用:
考察疫苗在自然状态下的安全性与有效性
在Ⅰ/Ⅱ期的临床试验中,受试者仅选用少数成年健康人群,一般只能检测出人体是否产生特异性抗体或免疫细胞,这虽然与疫苗的保护作用有关系,但并不是直接的保护证据。
只有在Ⅲ期临床试验中,受试者选用自然人群,才能测试出正常的生活状态下人群感染病毒的概率。试验的对照组表现的就是在没有疫苗情况下的感染率,而疫苗组则希望出现明显降低的感染率。另外,疫苗的一些副作用只有当接种疫苗的人在正常生活中或接触到新型冠状病毒时才会出现。越来越多的人注射疫苗时,才会出现与疫苗相关的罕见副作用。
《新型冠状病毒预防用疫苗临床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将Ⅲ期临床试验称为“关键性注册临床试验”,明确指出“关键性注册临床试验的目的是评价候选疫苗的有效性和安全性,有效性评价的金标准则是疫苗的保护效力,这是评价疫苗有效性的直接证据。应采用随机对照设计,将可能对临床试验结果产生影响的已知和未知因素均衡的分配至临床试验的各组,降低偏倚”。
考察疫苗在更大的人群中的安全性与有效性
疫苗的Ⅰ期临床试验的样本量只有几十人,Ⅱ期临床试验也只要求几百人,与疫苗将要应用的上亿人口相差甚远,而Ⅲ期临床试验的样本量则要上几千,甚至几万人,相对更接近自然人群。
文章来源:《药物生物技术》 网址: http://www.ywswjs.cn/zonghexinwen/2020/1103/336.html